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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广州市花都湖北企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量:3064 分享到:

广州市花都湖北企业联合会

            

20161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企业联合会的名称:广州市花都湖北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The Guangzhou huadu association of Hubei enterprises。(简称GHAH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投资兴办经广州市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团体、中介组织自愿发起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凝聚在粤楚商精英、整合在粤楚商资源、维护会员合法利益、提升广州花都湖北企业家形象、构筑政商沟通平台、谋求会员共同发展、促进鄂粤经济繁荣。本会指导思想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会员所在地及湖北地缘、人缘、人才、信息、经济、文化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鄂粤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花都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花都区。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91-19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构建会员交流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三)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互访、学习、培训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协助会员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

(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宣传鄂粤两地投资环境。谋求会员共同发展,促进鄂粤两地经济发展与合作;

(五)办理鄂粤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出版刊物、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扩大宣传,提高本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积极参与和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壮大自身实力。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体会员(包括企业、中介组织)和团体会员(团体加入的社会组织),吸收会员,须为湖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的、持有广东省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无违法经营记录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北籍在广州市花都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中介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四)于所在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力。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花都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证照的社团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所在单位合法证照、组织状况证明材料;

(三)经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本会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职务,但其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本会的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按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时间

1

收费标准

    长:50000

执行会长: 30000

秘 书 长:30000

监 事 长:20000

常务副会长:20000

副 会 长:10000

会员 :   1000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及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代表会员意愿,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会员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全体会员的1/10,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后需重新推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处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做出有关监事会的决议或确认时,会长办公会成员无表决权和确认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5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改选监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与会过半数常务理事通过表决或确认的方式进行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代表过半数确认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提名时,会长办公会成员无表决权和确认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监督本会工作与活动;

(二)对会长办公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或者会员代表决议的会长办公会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会长办公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会长办公会议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召开前三日,应当以合理方式将会议议题、主要内容、时间与地点通知各监事。

    监事会有权对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本会活动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可能影响本会重大利益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本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员协助其工作。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可以聘请本会以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采用会议或其他各种合理的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份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应当于本年度公历12月31日后,制作上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后的报告主要内容可以在本会网站上公开,但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的除外。

监事会的会议纪律和年度工作报告,除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外,会议代表有权复印、摘录、查阅,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宣传等。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应当制定经费预算和决算,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确认。确认以后的预算的执行,由监事会会议确定。

监事会经费与会长办公会经费单独预算、决算。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长邀请可列席。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本会日常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确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人员1/2以上表决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其中执行会长一人,兼职秘书长一人)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经济实力,在所从事行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大影响力,在湖北人当中具有一定号召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职权、负责本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认为必要可聘请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处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专职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罢免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变更、增补、罢免、除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间,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务的,由理事会推荐继任人选,交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长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本会对其进行罢免、辞退或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捐赠方、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业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行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六十七条 本会面向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0名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召开会议并经与会人员1/2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代表大会超过2/3以上会员代表决议解散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方能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 月26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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